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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8月3日消息(见习记者 袁玉龙)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行政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定》将于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工作是依法及时化解有关行政争议、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多元化手段。据悉,此前出台的《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进行行政调解。一段时期以来,省政府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依法化解重大争议纠纷,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规定》的出台积累了一定经验。

《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七条,分别从总体要求、行政调解机关、行政调解参加人、行政调解程序、工作保障和监督等方面,对行政调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规定》,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沟通、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化解有关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将行政调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监督。

此外,《规定》还规定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等程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调解的申请、受理、告知、办理、中止、终止等程序,特别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争议的调解,应当参照重大行政决策,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做出行政调解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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