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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30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就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介绍,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数字贸易、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将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路径,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提供实践支撑。

“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综合试验平台作用,率先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利于充分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陈春江说,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率先与国际接轨,构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也将为我国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积累有利条件。

若干措施中,不少措施与通关便利直接相关。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介绍,比如,在试点地区进一步明确空运快运货物和普通货物通关的时间标准,规定在符合我国海关监管要求且完成必要检疫程序前提下,空运快运货物正常情况下在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对已抵达并提交通关所需全部信息的普通货物,尽可能在48小时内放行。又如,明确海关允许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的差错,在确认货物原产资格情况下,印刷错误、打字错误、非关键性信息遗漏等微小差错或文件之间的细微差异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等。

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既是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要求,也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举措。

商务部自贸区港建设协调司司长杨正伟说,若干措施结合经营主体诉求建议,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的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与该专家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为外国专家的家人来华共同生活提供便利条件。此外,对拟在试点地区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临时入境停留有效期放宽至2年,并允许随行配偶和家属享有相同的入境和停居留期限。

若干措施还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的新金融服务、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依法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等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表示,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稳妥推进新金融服务试点,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持续提升试点地区外商投资全流程交易便利性,在扩大开放的同时持续监测风险,确保试点措施稳妥有序推进。

杨正伟表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还将发布相关材料逐条解读政策内涵、应用场景等内容。试点措施实施一年后,将开展系统总结评估,把试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试点措施复制推广至其他自贸试验区,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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